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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吴某某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杨斌,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金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吴某某仲裁申请案中提出财产保全,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596,6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596,6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仲  健

书记员:江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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