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文锐,男,1979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斌兵,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极客优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金山区。
负责人:路晓秋。
原告金文锐与被告深圳市极客优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金文锐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文锐撤诉。
审判员:焦其红
书记员:崔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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