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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文清与固诺(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油漆胶类批发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金文清,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泰来县。委托代理人尤鸿雁,内蒙古绰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固诺(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661177347,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福远路112号。被告油漆胶类批发部,地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五金市场七栋北12号。法定代表人富晨阳,该批发部负责人。

原告金文清诉被告固诺(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油漆胶类批发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经核实,原告起诉的被告油漆胶类批发部的主体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本院认为,因原告起诉的被告油漆胶类批发部主体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金文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治钧

书记员:佟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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