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文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相春,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曾用名郭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
原告金文德与被告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金文德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文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金文德负担。
审判员 胡柏松
书记员: 谈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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