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春,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恒伟,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明。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明。
被告:刘玉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刘素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武根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冯某、刘某某、刘玉梅、刘素红、武根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原告起诉时,被告冯某、刘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韩根花
审判员 王维宇
人民陪审员 史成龙
书记员: 张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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