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春,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恒伟,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刘金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刘玉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刘素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武根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冯某、刘金庄、刘玉梅、刘素红、武根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金某某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冯某、刘金庄、刘玉梅、刘素红、武根树名下银行存款共计7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衡水昊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2018)衡水昊达财保字第0117号财产保全担保函,为金某某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冯某、刘金庄、刘玉梅、刘素红、武根树名下共计银行存款7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维宇
书记员:张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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