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魏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仲嘉,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婴嘉文化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被告婴嘉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仲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婴嘉文化公司返还其预付款余额2,000元。
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3日,金某某在上海桔子乐园艺术儿童摄影公司(地址:上海市宜山路XXX号环线广场X号楼XX-X室)为其孩子拍摄了一套写真。取照片时得知,如果要取得拍摄flash及底片,需要参加被告公司充值2,000元送1,000元的活动,于是,金某某便充值2,000元办理了一张妈妈嗨卡。被告承诺该卡可至妈妈嗨网旗下13家摄影机构任一门店使用且无有效期限,并可获取优惠价格。然而,2015年11月,当金某某准备再次给孩子拍摄写真时,在网上搜索上述13家摄影门店,发现相关摄影门店已集体消失。经向工商部门投诉,发现妈妈嗨预付卡并无备案。从上海市工商网站查询企业信息得知,婴嘉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魏建军,而妈妈嗨网上注明该网站由婴嘉文化公司在2011年投资创立。现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婴嘉文化公司辩称,金某某的孩子在桔子乐园拍摄写真,桔子乐园是独立法人,金某某应向桔子乐园主张权利。婴嘉文化公司与13家门店均是合作关系。目前,13家摄影门店中仍有一家在经营,金某某仍可在该门店消费。婴嘉文化公司目前已停业,相关数据及网站信息已丢失,金某某所持有的充值卡内余额已无法核实。2015年初,妈妈嗨网站及相关摄影工作室已停止经营,金某某现在才起诉,已过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金某某持有落款为上海儿童摄影九大品牌VIP卡一张,卡号为XXXXXXX。该卡显示网址为www.mamahigh.com。卡上载明九大摄影品牌包括桔子乐园等。
妈妈嗨网由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2011年投资设立。登录www.mamahigh.com网页,查询到卡号为XXXXXXX卡内总金额2,000元,已消费0元,余额2,000元。根据妈妈嗨网网页上亲子摄影类项目下显示的摄影机构包括桔子乐园等在内。
2015年11月,金某某发现妈妈嗨网所列的摄影门店均不再营业。目前,婴嘉文化公司已停业。
2016年8月,金某某曾对婴嘉文化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婴嘉文化公司返还其预付款余额2,000元,本院以涉案纠纷涉嫌合同诈骗罪,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为由,裁定驳回金某某的起诉。并告知若有关部门认定不构成经济犯罪的,金某某可另行主张权利。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上海儿童摄影九大品牌VIP卡、妈妈嗨网网页显示记录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审核,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婴嘉文化公司作为妈妈嗨网的投资设立人,发行相关充值卡,根据充值卡备注信息及妈妈嗨网网页信息显示,包括桔子乐园等在内的几家摄影机构赫然在册,金某某通过妈妈嗨网页查询可查得所持充值卡包括充值金额及余额显示等相应信息,金某某有理由相信婴嘉文化公司即与之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应由婴嘉文化公司按约提供相应服务内容。现相关摄影机构已停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金某某主张由婴嘉文化公司退还充值卡余额,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具体充值卡余额,根据金某某提供的妈妈嗨网网页显示,其所持充值卡余额为2,000元,婴嘉文化公司作为网站实际经营者,理应根据后台数据获知相关信息,然而婴嘉文化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内,对系争充值卡余额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金某某在获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积极维权,也曾提起相关诉讼,婴嘉文化公司提出的金某某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金某某充值卡余额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婴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文嘉
书记员:孙俊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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