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国勇,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杜某某。
申请人金某某与被申请人杜某某发生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杜某某所有的价值36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申请人金某某自愿向法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人金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杜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峻
书记员: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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