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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孙某某新兴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黑河市航化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安瑞,孙某某辰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新兴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苏景龙,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喜玲,黑龙江庄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航化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建福,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新兴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黑河市航化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新兴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黑河市航化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5.00元,减半收取96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雁滨

书记员:吴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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