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彩芳,女,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玩达,男,1963年5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
原告金彩芳诉被告时玩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金彩芳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彩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彩芳负担(已付)。
审判员:练 斌
书记员:蔡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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