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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黄志军、黄冈市有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金某某
朱茂俊(湖北鄂州鄂城区司法局维权法律服务所)
黄志军
黄冈市有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张钟匀(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

原告:金某某,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武汉市人。
委托代理人:朱茂俊,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黄志军,1970年1月出生,汉族,黄石人。
被告:黄冈市有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季卫平,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钟匀,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黄志军、黄冈市有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志军、黄冈市有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对被告被告黄志军、黄冈市有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起诉。
本案诉讼费670.00元,由原告金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对被告被告黄志军、黄冈市有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起诉。
本案诉讼费670.00元,由原告金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向东

书记员:胡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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