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冯某某、吴某某地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彩娟
书记员:邵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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