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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安与罗田县民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金平安
方立新(罗田县凤山法律服务所)
罗田县民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原告金平安
委托代理人方立新,罗田县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田县民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周钰慧
委托代理人肖祝飞,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平安诉被告罗田县民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平安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平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平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金平安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金平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平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金平安负担。

审判长:廖小刚
审判员:瞿学知
审判员:郑跃进

书记员:陈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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