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小某
张鹏(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幸小某
原告金小某。
委托代理人张鹏,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文书)。
被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应城市城中广场大道6号。
代表人陈国志,该联社理事长。
被告幸小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小某与被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幸小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小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小某撤回对被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幸小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小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金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小某撤回对被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幸小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小某负担。
审判长:黄明
审判员:许小华
审判员:谢义斌
书记员:张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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