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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小某与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幸小某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金小某
张鹏(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幸小某

原告金小某。
委托代理人张鹏,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文书)。
被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应城市城中广场大道6号。
代表人陈国志,该联社理事长。
被告幸小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小某与被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幸小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小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小某撤回对被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幸小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小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金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小某撤回对被告应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三人幸小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小某负担。

审判长:黄明
审判员:许小华
审判员:谢义斌

书记员:张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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