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韩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妍,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浩之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周国军,负责人。
被申请人:周国军,男,197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申请人:王莉,女,1982年7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申请人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浩之天电子有限公司、周国军、王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浩之天电子有限公司、周国军、王莉银行存款896,184.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安国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浩之天电子有限公司、周国军、王莉银行存款896,184.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高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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