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子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某市古冶区。
委托代理人:吴宝奇,
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唐某市鑫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丰南区王兰庄镇大麦铺村南。
法定代表人:杨贺良,职务董事长。
被告:
唐某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丰润区林荫路。
法定代表人:姜长禄,职务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纪朝,
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梦千,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子连与被告
唐某市鑫研建材有限公司、
唐某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金子连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金子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原告金子连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李贺玲
书记员: 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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