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金如国诉金书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金如国
金书臣
常勇(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

原告金如国,农民。
被告金书臣,农民。
委托代理人常勇,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如国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如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如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如国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金如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如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如国负担。

审判长:商保刚

书记员:张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