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如国
金书臣
常勇(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
原告金如国,农民。
被告金书臣,农民。
委托代理人常勇,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如国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如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如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如国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金如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如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如国负担。
审判长:商保刚
书记员:张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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