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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王建议、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乃文,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蓉,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晨曦,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王建议、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0元;2.要求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及逾期利息,以本金8,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6月4日起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8年6月4日,被告王建议向原告借款8,000,000元,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8,000,000元给被告王建议,两被告共同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期150天,月息3%。后两被告未按约还款,遂成讼。
  审理中,两被告辩称,两被告并未实际拿到涉案借款,本案涉嫌套路贷。两被告已向公安部门报案,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于2019年7月15日出具《立案告知书》一份,决定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因本案借款涉嫌经济犯罪行为,故本案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金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盛  洁

书记员:唐  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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