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学宇,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眭建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某某诉被告眭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5,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告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承保原告责任保险方式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眭建明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5,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眭建明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详见财产线索)。
财产保全费1,945元,由申请人金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严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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