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景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乾,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望都县富强路南振兴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韩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河北新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邵某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判员 徐法宪
书记员:韩丽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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