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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卫某诉金喜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金卫某
曹大海(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金喜占

原告金卫某,1955年年8月14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大海、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喜占,成年,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卫某与被告金喜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卫某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春荣

书记员:潘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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