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卫某
辛文国(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金井纯
吴存芳
原告金卫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辛文国,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金井纯。
委托代理人吴存芳,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金卫某与被告金井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金卫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金卫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金卫某负担。
审判长:蒋昭民
审判员:杨春艳
审判员:赵志全
书记员:余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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