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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卫某与金井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金卫某
辛文国(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金井纯
吴存芳

原告金卫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辛文国,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金井纯。
委托代理人吴存芳,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金卫某与被告金井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金卫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金卫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金卫某负担。

审判长:蒋昭民
审判员:杨春艳
审判员:赵志全

书记员:余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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