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朝,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7月6日,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93元,由金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璐琦 代理审判员 彭少锋 人民陪审员 刘金玲
书记员:李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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