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节红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查询,原告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施黎黎
书记员:朱莲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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