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节红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金某某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诉。
审判员:盛 洁
书记员:唐 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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