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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金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琦,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19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金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金某某(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周某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某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莉莎

书记员:邝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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