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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金立华。委托代理人李明,河北兴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立华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立华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立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立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00元,由原告金立华负担。
审判员 冯娜
书记员: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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