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某(系原告金某母亲)。
原告:史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福,浙江世纪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惠忠,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圆,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史某某与被告黄某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13,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9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金某、史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 进
书记员:姜 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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