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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木山,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璐,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金50,000元,按照月利率2%,从2017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扣除已付利息6,000元);2、被告偿付律师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2日,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0%,借期为30天。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涉讼。
  被告魏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50,000元。被告于当日出具借条,写明: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期限30天,利息按10%计算;出借人在催讨或诉讼期间发生的劳务费及差旅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涉讼。
  审理中,原告确认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1日被告共转账给原告6,000元,该6,000元应当先行抵扣应付利息。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佐证,经庭审查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借款后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逾期还款的,还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年利率以24%为限。被告支付的6,000元,原告认为应当先行抵扣应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本院酌情确定为3,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某某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金50,000元,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已付6,000元予以抵扣利息);
  二、被告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金某某律师费损失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26元、由被告魏某负担5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侯利兵

书记员:汤睿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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