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凤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久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海伦市。
被告: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江,黑龙江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龙某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宁长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盛雨,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金凤某与被告郝某、黑龙江省龙某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凤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0元,由金凤某负担。
审判长 王彦发
审判员 孟令臣
审判员 刘大春
书记员: 闫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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