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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兵、张某某与殷德某、祝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金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强,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飞,上海奇楠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双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刘海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双庆(系被告刘海燕丈夫),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殷唯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殷双庆(系被告殷唯一父亲),住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渔墩村五墩1105号。
  原告金兵、张某某与被告殷德某、祝某某、殷双庆、刘海燕、殷唯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周  珣

书记员:甘青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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