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强,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飞,上海奇楠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双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刘海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双庆(系被告刘海燕丈夫),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殷唯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殷双庆(系被告殷唯一父亲),住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渔墩村五墩1105号。
原告金兵、张某某与被告殷德某、祝某某、殷双庆、刘海燕、殷唯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周 珣
书记员:甘青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