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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英与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毛国,黄某市团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金某英。
委托代理人吴新港、张伟华,均系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某市黄某港区华新路2号。
代表人周志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重阳,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金某英、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某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某某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飞林 审 判 员  聂 潇 代理审判员  段 佳

书记员:曹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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