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云某某,现居住湖北省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平,云某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云某某明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经济开发区(四合村清禾园)。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立成,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金某想与被告云某某明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金某想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云某某明某建材有限公司和被告周某某的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想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金某想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吴艳军 人民陪审员 何艳平 人民陪审员 涂桂华
书记员: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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