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
郝世坤(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
王力
王力
廖某某
原告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郝世坤,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力。
被告廖某某。
委托代理人为
原告王力。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王力、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郝世坤,被告王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王力于2015年3月9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2015年4月30日前还清。
但被告并未按约还款。
应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整;自2015年5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75%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2012.5元)。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借条等证据材料。
被告王力辩称,被告王力承认拖欠原告借款6万元,并愿在15日内偿清。
本院认为,被告应当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并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原告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力、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15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7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3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应当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并承担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原告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力、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15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7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39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徐成
书记员:李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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