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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何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铭,上海恒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代理人:刘宇,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春红,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金某某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判员:吴立仁

书记员: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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