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铭,上海恒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代理人:刘宇,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春红,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何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金某某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判员:吴立仁
书记员:金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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