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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诸春华、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诸春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金某诉被告诸春华、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诸春华、蔡某去向不明,本案需要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故按法律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沈旺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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