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诸春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金某诉被告诸春华、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诸春华、蔡某去向不明,本案需要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故按法律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沈旺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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