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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潘某某、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张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中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倪伟忠。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顾某、第三人上海张江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金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陶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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