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仁某
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
袁某某
原告:金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金仁某诉被告袁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
原告金仁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仁某与被告袁某某之间的纠纷经本院现场解决,双方已达成谅解。
故金仁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金仁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金仁某与被告袁某某之间的纠纷经本院现场解决,双方已达成谅解。
故金仁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金仁某负担。
审判长:周明智
书记员: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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