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飞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青工路XXX号第2幢第1车间。
法定代表人:王勇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献姣,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金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杰。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飞塑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的(2019)沪0120民初434号民事裁定,采取:冻结被申请人金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4,413.7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金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金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韩青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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