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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上海市松江区公路(市政)管理署、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九里亭街道办事处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为英,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公路(市政)管理署,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峰,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九里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林华,主任。
  被告:上海莘启环卫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雪娥,职务不详。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公路(市政)管理署、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九里亭街道办事处、上海莘启环卫清洁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金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张曼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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