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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黑金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华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黑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永安路40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彭玉鲁,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20号。
负责人:林静然,该分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斜桥镇江平路西18号(物流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俞仲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市天港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靖城镇越江小桥村天生港。
法定代表人:俞仲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市恒大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斜桥镇江平路西18号。
法定代表人:贾金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泓枫路8号。
法定代表人:蔡金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仲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上诉人重庆黑金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华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市天港码头有限公司、靖江市恒大燃料有限公司、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俞仲玉、卢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黑金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免交受理费,本院不予准许。上诉人重庆黑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邹宇
审判员 侍婧
审判员 赵畅
法官助理费行

书记员: 李斯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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