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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郭某某侨保某服务有限公司诉随州富某保某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重庆郭某某侨保某服务有限公司
蔡敏
随州富某保某服务有限公司
吴华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湖北随州曾都区法律援助中心)
变更(湖北随州曾都区法律援助中心)
放弃诉讼请求(湖北随州曾都区法律援助中心)
何少俊(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变更(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放弃诉讼请求(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原告重庆郭某某侨保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北路12号工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家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敏,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自行和解、进行调解。
被告随州富某保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东城烈山大道389号。
法定代表人赵继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华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随州市曾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少俊(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郭某某侨保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富某保某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郭某某侨保某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随州富某保某服务有限公司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郭某某侨保某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郭某某侨保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被告重庆郭某某侨保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郭某某侨保某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郭某某侨保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被告重庆郭某某侨保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揭祥
审判员:郭建强
审判员:邓明

书记员: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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