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5民破4号之二十四
申请人:重庆远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0年6月18日,重庆远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除依法应予提存的部分款项外,其余款项均已完成分配,请求本院终结重庆远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除依法应予提存的部分款项外,重庆远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对其余破产财产已完成分配,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本案破产人无其它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远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459.01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审判长 刘玉妹
审判员 吴贵平
审判员 杨 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璐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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