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福迈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高定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林,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晋楠,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聚贤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罗玉君。
被申请人:重庆聚贤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负责人:杨英。
申请人上海福迈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聚贤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聚贤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沪0112民初2346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聚贤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聚贤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55,387.6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上海福迈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已达成调解,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聚贤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聚贤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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