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纲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李家河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4841175N。
法定代表人:周祥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995C。
主要负责人:周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苷用,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纲劲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纲劲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同年5月25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于10月2日作出(2017)鄂72民初8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2017年10月27日,纲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纲劲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纲劲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重庆纲劲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孔令刚
人民陪审员 周宗逵
人民陪审员 周东康
书记员: 李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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