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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与石某某柏某化工有限公司、任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重庆科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南岸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石支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冉静雅,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某某柏某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泽县南苑路**号。
法定代表人:苏胜强,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石某某柏某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锋,男,汉族,住石某某市桥西区。
被告:任某某,男,汉族,住石某某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吴永洪,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科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某、石某某柏某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科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科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45.5元,由原告重庆科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运启
审判员 康晓燕
人民陪审员 王谦

书记员: 刘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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