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海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望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608805925。
法定代表人:张兴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敦权,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攀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齐心大道**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5PFM4X。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航,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海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攀华实业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海牛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牛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海牛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重庆海牛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周炎华
审判员 杨洪波
人民陪审员 周宗逵
书记员: 李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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