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浚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汤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浚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重庆浚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慧华
书记员:胡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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