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1-1),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312号海尔大厦。负责人李华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霞,该公司人力主管。委托代理人张娟,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被告路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经审查,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312号海尔大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重庆新日日顺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为哈尔滨市,故本案应由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鑫
书记员: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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