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学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翔,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龙,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德冬,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弘某天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徐来锴,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学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弘某天下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沪0151民初7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弘某天下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2767.3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3月22日,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学勇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关于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弘某天下物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92767.35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倪慧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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